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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新规明确六类催收行为被禁止

来源: 中国金融网  2025-01-19 21: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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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5-23-3.jpg


    中国金融网首席金融观察员 金里


    1 月 17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小额贷款行业掀起了波澜。该《办法》共 7 章、60 条,全方位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


    从业务经营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有了明确要求,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进一步优化。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截至 2023 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 6550 家,实收资本 8226 亿元,贷款余额 8431 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179 家,实收资本 1590 亿元,贷款余额 1739 亿元。这些数据限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控制将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引导行业回归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同时,《办法》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 “通道” 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 “1+4” 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这一系列规定将有效遏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降低行业风险。


    在催收环节,《办法》明确禁止了六类催收行为,这无疑是对广大借款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的投诉中,催收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而这六类行为更是投诉的重灾区:


    冒用名义催收:部分不良催收机构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给借款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误导,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暴力威胁催收: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的行为,不仅对借款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非法占有处置财产:一些催收人员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财产权,使借款人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


    泄露隐私催收: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这可能导致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借款人带来诸多麻烦和安全隐患。


    向无关主体催收: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不仅增加了无关人员的困扰,也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矛盾。


    其他非法不正当手段催收:这一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为监管部门打击各种新型违规催收行为提供了依据。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一旦发现委托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必须立即终止合作,并及时移交违法违规线索。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切断了不良催收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联系,进一步规范了催收市场。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虽然新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但从长远来看,这将促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加规范、稳健地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更好地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对融资的需求持续增长,规范后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望为这些群体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这将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更加精准的监管和指导,促进地方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


    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禁止六类催收行为的规定,是对小额贷款行业的一次深度规范和整顿,对于保护借款人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规的实施,小额贷款行业有望迎来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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